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局信息公開考核。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實行分級負責、逐級考核制,具體由局政務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結果,作為評定工作實績、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章 考核標準
第六條 信息公開考核的標準為:組織機構健全、領導責任明確,公開范圍全面、公開重點突出、公開內容齊全、公開形式完備、監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勵制約機制健全、公開效果顯著、群眾評價滿意、責任追究制度落實、群眾投訴處理得當。
第三章 考核內容
第七條 信息公開考核內容:
1、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建設情況;
2、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
3、依法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4、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情況;
5、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情況;
6、政府信息公開載體建設情況及便民程度;
7、群眾對政府信息公開滿意情況;
8、縣政府規定的其它考核內容。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八條 考核采取平時記錄打分與年底綜合考評相結合的方法。局政務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按月匯總統計本單位信息公開數量,并將統計結果向社會公開。年終根據統計結果和日常掌握的工作情況實施綜合考核。
第九條 考核打分實行百分制,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評定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原則上按不超過參評單位總數的四分之一為優秀單位。得分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為優秀,60分以上(含6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
第十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按規定進行扣分:
1、政務信息公開領導機構不健全的,扣2分;
2、未明確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和專(兼)職工作人員的,每缺一項扣1分;
3、未完成上級政務公開領導機構布置的工作任務的,每次扣2分;
4、未按規定期限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每出現一種情況扣1分;
5、沒有工作動態信息的扣3分,發布不及時的扣1分;
6、政府信息主動公開不全面、不準確的,每發現一次扣1分;
7、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不及時的,每發現一次扣2分;
8、未按要求在網上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扣2分;
9、不按要求報送政府信息公開月度統計報表和年度報告的,每次扣1分;
10、對上級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認真予以落實的,每出現一次扣1分;
11、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舉報投訴,經調查屬實的,每次扣1分,情節嚴重的扣3—5分;
12、對收到的(包括轉辦的)舉報投訴不認真對待、不及時處理和回復的,每次扣1分;
13、對其他不符合《條例》規定的行為,視情況扣分。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一條 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獎懲制度。依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結果實施獎懲:
1、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等級的,給予表彰。
2、被考核對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要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其整改,整改結果報有關部門進行責任追究。
3、被考核對象及其有關人員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涉嫌違紀違法的,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