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縣公安局2014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發布時間:2015-03-12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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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縣公安局2014年政府信息公開
工作年度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精神,按照縣委、縣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我局結合工作實際,切實貫徹落實依法行政、執法為民、規范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深化政府信息公開內容,提高政府信息公開水平,現特向社會公布郎溪縣公安局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基本情況
2014年,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認真按照《條例》等有關要求開展工作,切實提高政務公開的規范化、制度化水平,大力推行陽光政務,切實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為確保信息公開工作落到實處,我局成立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并抽調專人負責該項工作,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落實到位。
(二)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我局堅持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作為公安機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公安公開信息的重要職責,不斷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及時更新《郎溪縣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同時進一步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程序,明確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明確要求各單位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落實到日常工作中,確保內部工作程序規范,有力地推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順利實施。此外,依托省公安廳“平安江淮”系列網站,進一步加強郎溪縣公安局門戶網站建設,拓寬權威信息發布渠道。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我局通過縣政府信息公開平臺累計主動公開信息1165條,通過門戶網站(“平安江淮”)主動公開信息28條。
(二)公開信息類別和內容。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及縣公安局門戶網站,公布了我局概況、各部門職能、局黨委班子成員及部門主要領導職務、姓名、分工等相關內容。治安、交警、刑偵、特警、消防、治安、出入境管理、信訪、110報警臺、派出所等29個單位、窗口部門形成了政府信息內外公開的格局,及時向社會和群眾公開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和行政管理的依據、職責權利、辦事(案)的內容、程序、結果。通過手機短信、網站、微博新型媒體主動公開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信息,如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治安情況、警方提示、便民服務信息及公共管理方面的道路交通、治安、出入境、消防等管理措施。
(三)政府信息公開方式。一是利用互聯網絡公開。通過“郎溪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網”、“郎溪縣公安局”等網站及時公開信息,公眾可隨時根據需要查閱。二是通過報紙、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公開。我局健全了發布制度,及時在《今日郎溪》等報刊雜志發布信息。三是通過設立公開欄、公示欄等其他公開形式,確保警務公開工作的長期性、廣泛性和有效性。我局各窗口單位均在辦證大廳設置了警務公示欄,將有關業務和最新的辦事結果向群眾公開,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群眾監督。在各個公安機關辦案、辦事場所,公開交警、治安、刑偵等業務部門有關業務辦理、受理條件、時限、程序。
(四)提升公眾查閱點服務水平。我局在縣政務中心辦事窗口和各公安派出所設置查閱點,方便群眾就近獲取政府信息公開服務。一是提供公安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查詢、政府信息公開指南領取;提供依申請公開申請指引,提供便民設施。二是明確派出所信息公開程序,即派出所可開具戶籍證明、有無犯罪記錄證明及其它相關證明,并公開辦事指南。
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1.依申請公開工作受理、答復情況:縣公安局窗口所有事項均能在承諾時限內按時辦結,辦結率達100%,全年未發生過因窗口工作人員責任導致所受理事項不能按時辦結的情況。
2. 不予以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我局實行嚴格的政府信息公開審核制度,對不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實行備案制度。
3.我局行政審批科進駐縣政務中心統一辦理業務,接待場所建設、完善、維護及工作運行情況良好。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我局歷年來沒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
五、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2014年我局沒有發生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措施
信息公開工作涉及面廣、內容多,我局在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一是少數基層領導干部和民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重視還不夠,認識不到位;二是有些單位對政府信息的公開屬性界定不準確,政府信息公開意識有待進一步增強;三是政府信息公開網站欄目的建設和維護有待進一步加強。
今后的解決辦法和改進措施。一是完善各項公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制;二是加強公安政府信息公開隊伍建設;三是加強問題研究,加強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內容的日常維護工作,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縣公安局政府門戶網站和微博建設,依托互聯網站繼續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力度;促進公安公開透明執法;四是進一步加強公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宣傳,使群眾更多了解公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相關內容,引導群眾正確行使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