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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郎溪縣人民政府 返回專題首頁
      郎溪縣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庫(專欄)
      索引號: 003251796/201901-00002 信息分類: 規范性文件發布
      發文機關: 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成文日期: 2019-01-01 發布日期: 2019-01-01
      發文字號: 郎政秘〔2019〕6號 有 效 性: 已失效
      標    題: 【已廢止】郎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郎溪縣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政策咨詢機關: 縣房管局 政策咨詢電話: 0563-7028651
      索引號: 003251796/201901-00002
      信息分類: 規范性文件發布
      發文機關: 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成文日期: 2019-01-01
      發布日期: 2019-01-01
      發文字號: 郎政秘〔2019〕6號
      有 效 性: 已失效
      標    題: 【已廢止】郎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郎溪縣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政策咨詢機關: 縣房管局
      政策咨詢電話: 0563-7028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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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郎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郎溪縣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郎政秘〔20196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郎溪縣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業經縣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自201911施行。

       

                                         郎溪縣人民政府

                                                               201911

       

      郎溪縣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提升物業服務水平,營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環境,促進縣域經濟社會事業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宣城市城市管理條例》《宣城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域內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住宅小區內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建筑物、構筑物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住宅小區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縣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定、制定和宣傳物業管理相關政策措施;

      (二)制定物業服務質量標準、規范和考核細則;

      (三)指導鄉鎮人民政府依法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四)指導、監督和管理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

      (五)監督、管理專項維修資金;

      (六)建立物業管理誠信檔案制度;

      (七)協調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開展物業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市場監管、公安、城市管理、價格、民政、環境保護、人民防空、消防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以下物業管理工作職責:

      (一)指導和協助業主大會的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選舉;

      (二)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村)管理服務之間關系,調處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糾紛;

      (四)協調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交接;

      (五)協調和監督老舊小區、安置小區物業管理。

      居民(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配合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將物業管理指導、監督、服務等職責納入鄉鎮人民政府相應的二級機構,明確分管負責人和具體經辦人員;下轄有物業管理事務的居民(村民)委員會同步明確分管負責人和具體經辦人員。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縣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召集,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部門負責人參加,研究解決縣域內物業管理重大問題、重要事項,協調優化物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業主享有被推選權,并可以以樓棟或者單元為單位,推選一至三名業主代表參加物業管理相關活動。一個住宅小區的業主代表一般不少于二十人。

      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通過的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業主代表應當從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含退休人員)、共產黨員民主黨派成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家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物業服務意愿較強的業主中推選

      第九條 業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業主代表或者業主委員會委員:

      (一)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違法建設、破壞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等不當行為的;

      (二)索取、非法收受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提供的財物或其他利益的;

      (三)未按照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車輛停放費、代收代交費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四)違反房屋出租相關規定的;

      (五)有不良信用記錄;

      (六)以個人名義存儲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產的;

      (七)違反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且未改正的;

      (八)違反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被行政處罰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業主認為業主代表或者業主委員會委員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異議,并說明理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應于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條 業主代表的推選工作由住宅小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社區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予以協助配合必要時可以組成工作專班集中開展業主代表的推選工作

      第十一條 符合召開首次業主大會規定條件的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書面申請召開業主大會,并按照規定報送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所需資料。書面聯名申請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業主達二十人以上的,業主可以直接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申請。

      第十二條 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一般由業主代表、開發建設單位代表、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居民(村民)委員會代表組成。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應當由鄉鎮分管負責人(或相應的鄉鎮二級機構負責人)擔任。業主代表的人數不少于籌備組成員人數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條 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或者具備成立條件但未成立業主大會,且沒有物業服務企業承接服務的住宅小區,經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者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后仍不能成立業主大會的,按照《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自行或者聘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十四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提倡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服務期限。

      第十五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明確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物業服務費、車輛停放費、代收代交事項、物業服務質量履約保證金等內容。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其提供質價相符的物業服務在住宅小區內作出公開承諾。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質量履約保證金由物業服務企業向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大會交納,交納標準一般不低于每平方米一元。十萬平米以上的住宅小區,超過部分按每平方米零點五元標準交納。

      經物業服務企業提議,物業服務質量履約保證金可以委托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具體履約事項由物業服務企業與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大會約定后報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負有行政管理、政務服務、社區服務職責以外的人員泄露業主的聯系電話、工作單位、家庭成員等信息資料。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聘請第三方機構參加物業承接查驗,所需費用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因開發建設單位逾期不提供相關合格證明材料或者物業項目存在嚴重安全隱患、重大工程缺陷等情形而影響物業正常使用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拒絕承接該項目,并及時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報告。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存在安全隱患、工程缺陷的物業項目,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處置和整改。

      第十九條 物業保修期內,開發建設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維修而未及時維修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進行督促。經督促后仍未維修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以在征求物業服務企業和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意見后直接組織維修。維修費用從工程質量保證金中據實劃轉。

      工程質量保證金期滿后,開發建設單位申請返還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征求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物業保修期內的保修職責均已及時履行到位的,方可辦理返還手續。

      對未選舉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征求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和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意見。其中,征求業主意見采用在住宅小區內顯著位置張貼公告的方式,公告期限不少于七日。

       

      第四章 物業服務與管理事項

      第二十條 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物業管理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和信用檔案,采集記錄和公開物業服務企業的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并實行動態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定期對其服務質量進行考核,并向社會公開考核結果。必要時,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物業服務質量開展評估。

      第二十二條 經考核位居先進位次的物業服務企業,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對縣域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較大貢獻的物業服務企業,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提請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以下信息在住宅小區內顯著位置公示:

      (一)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人基本情況、聯系方式;

      (二)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計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投訴電話;

      (三)電梯、消防設施、人防設施等專項(特種)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單位名稱、資質、聯系方式和應急處置方案等;

      (四)物業服務費、代收代支費用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

      (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于每年131日前在住宅小區內顯著位置公布上一年物業服務費的收支情況物業服務企業年中入駐承接的可以連同第二年收支情況一并公布

      第二十四條 不得在住宅小區內實施以下行為:

      (一)開展廣場舞、露天演唱等戶外活動,或者使用家電、樂器以及進行其他室內娛樂活動,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二)從建筑物、構筑物內向外拋擲物品,在陽臺、窗外、屋頂、露臺、外走廊等空間懸掛、堆放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

      (三)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瓶)、口香糖等廢棄物;

      (四)在河道、池塘等景觀水體內玩耍、洗滌、游泳;

      (五)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和門窗位置;

      (六)違反管理規約規定或者改變使用功能出租房屋;

      (七)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違法挖掘地下空間,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立面;

      (八)擅自將住宅、架空層或者其他附屬設施改為經營性用房;

      (九)損壞、占用、改建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附屬設施,移裝共用設施設備;

      (十)十二時至十四時、十九時至次日七時,在住宅樓內使用電鉆、電鋸、電刨、沖擊鉆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具進行裝飾作業;

      (十一)違規飼養犬類、家禽、家畜等;

      (十二)侵占綠地,毀壞綠化和綠化設施,在物業共用部位擅自種植樹木、蔬菜等;

      (十三)存放、使用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性物品,存放、鋪設超負荷物品;

      (十四)違規燃放煙花爆竹;

      (十五)損壞、挪用、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材,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妨礙暢通;

      (十六)露天燒烤或者露天焚燒落葉、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十七)在公共區域搭設靈棚靈位、吹奏喪事鼓樂、拋撒冥紙、焚燒祭品;

      (十八)擅自在樓道等業主共有部位堆放物品,未經允許架設、私接電線、電纜等;

      (十九)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上張貼、涂寫、刻畫;

      (二十)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要立即進行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物業服務企業未及時報告或者放任發生、持續的,由縣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約談。

      業主、業主委員會對于本條第一款的行為,有權依據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規定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中的約定,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發現安全隱患或者發生安全事故,應當及時處置。對不具備能力處置的,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做好協助配合工作。

       

      第五章 物業服務收費

      第二十六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并配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實施物業管理活動。

      第二十七條 業主未按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通過上門催交、公告催交等方式,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第二十八條 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臨聘人員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人員信息報送至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由縣房地產管理部門適時通報至有關單位必要時將有關情況匯總后報送至縣紀檢監察機關

      第二十九條 業主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等相關費用的,應督促承租人按期交納。承租人不能按期交納的,由業主負責交納。

      第三十條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購買人的,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

      第三十一條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

      第三十二條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由物業服務企業定期在住宅小區顯著位置向業主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七日,接受全體業主監督。

      已經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由業主委員會管理,每年第一季度在住宅小區顯著位置向業主公示上一年收支情況,公示期限不少于七日,接受全體業主監督。

       

      第六章 停車管理

      第三十三條 業主應當將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在指定、劃定的車位(車庫),不得在住宅小區大門口、樓道口、消防通道、地下車庫出入口、業主車庫門口、綠地以及其他影響他人正常通行的場所停放

      確因緊急情況需要臨時停放的,應當在車輛顯著位置預留聯系電話。

      第三十四條 實行封閉式管理的住宅小區,應當設置車輛出入管理系統,建立業主車輛信息檔案,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季度或者年度進行更新完善。物業服務企業應對業主所有車輛進行登記,核發停車出入證。

      外來非業主機動車進入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管理需要對來人姓名、聯系電話等信息進行登記并做好停放引導工作。

      第三十五條 對巡查中發現的隨意停放機動車而影響他人通行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聯系車主挪車。

      對占用、阻礙消防通道停車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聯系車主挪車。聯系不上或者經聯系拒絕挪車的,應當向消防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將住宅小區內已經劃設中心線的道路,或者具備機動車雙向行駛條件的道路,以架設圍欄、放置防撞石球、擺設反光錐桶等方式改為單向行駛的道路供機動車行駛。

      確需改為單向行駛的,應當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車位(車庫)權屬是開發建設單位所有的,其應當在房屋預售或者現售時,將住宅小區內用于出售、附贈、出租的車位(車庫)的數量予以公示,并將車位(車庫)信息報送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房地產管理、價格主管部門。

      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故意囤積機動車車位(車庫),不得只售不租。業主要求承租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以用于出售、附贈為理由而拒絕,也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開發建設單位只售不租或者拒絕出租未出售、未附贈車位、車庫的,由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條 前期物業服務階段,停車服務費標準由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業主大會成立后,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收費標準建議,經業主大會同意后實施。

      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車的,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交納場地使用費。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車位(車庫)明顯不能滿足業主停放需求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在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監督指導下,組織持有機動車的業主按戶通過搖號的方式確定車位(車庫)的承租人。每戶業主最多只能承租一個車位(車庫),承租期限為六個月或者一年

      對機動車車位嚴重不足的住宅小區,在不影響消防、救護等車輛通行的情況下,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決定,可以利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機動車停車位。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經征求業主意見后有三分之一以下業主持反對意見的,也可設置機動車停車位。采用在住宅小區內顯著位置張貼公告的形式征求業主意見的,征求期限不少于七日。

      第四十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在住宅項目開發建設條件中明確住宅小區內用于出售和出租的機動車車位(車庫)配比相關內容。

      第四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住宅小區設置可以基本滿足業主需求的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

      住宅小區交付時未設置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的,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決定,物業服務企業可以設置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

      住宅小區交付時已經設置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但明顯不能滿足業主需要,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決定,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利用所涉相關區域的地上車位或者其他未利用區域增加設置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經征求業主意見后有三分之一以下業主持反對意見的,也可設置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采用在住宅小區內顯著位置張貼公告的形式征求業主意見的,征求期限不少于七日。

       

      第七章 專項維修資金管理

      第四十二條 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代交代收。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新建物業綜合查驗前,根據規定的交存標準,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和開發建設單位自用(出租)的物業建筑面積,向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物業交付使用時,開發建設單位根據規定的交存標準,按照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向業主收取。專有部分以外的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三條 未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物業交付給購買人。

      第四十四條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應當結清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五條 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采取異議表決方式,即持反對意見的業主為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一以下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下的,視為表決通過。

      采取異議表決方式的,應當將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征求意見書送達給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并征求意見書中載明未按照規定時間和方式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征求期限不少于七日。

        第四十六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按照收益分攤原則建立相應物業管理區域的維修資金統籌賬戶,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急維修。資金統籌事宜由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據實辦理。

       

      第八章 老舊小區、安置小區管理

      第四十七條 實施老舊小區環境綜合整治,逐步解決基礎設施配套,完善物業管理服務。

      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老舊小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成立業主大會的籌備工作,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經環境綜合整治后,仍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的,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進行托管,組織提供三個月的基本保潔、秩序維護等服務。

      第四十八條 新建安置小區交付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交付后,由負有管理職責的單位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確定物業服務模式,并做好交接。

      第四十九條 老舊小區、安置小區內的道路、照明、綠地及文化體育、安全防范、物業服務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的改造建設資金,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撥付財政資金予以保障。

      第五十條 安置小區的經營性用房收益,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由縣國有資產運營投資單位統籌,用于彌補安置小區管理工作經費的不足。

       

      第九章 部門工作職責

      第五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工作職責包括:

      (一)負責對新建成未交付的住宅小區的管理;

      二)負責查處住宅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

      負責開展對屬于質量保修范圍需要維修,但因開發建設單位無故拖延而未進行維修的執法管理;

      負責對住宅小區交付前遺留在公共區域的廢棄、無主設施及其他附屬部件的清除。

      第五十二條 城鄉規劃部門工作職責包括:

      (一)負責建筑外立面結構改變、色彩改變和規劃變更的審查;

      (二)負責物業服務用房和社區用房的規劃核實;

      (三)對不按照規劃許可進行的違法建設、侵占綠地等行為予以認定

      (四)對擅自改變房屋外立面、開挖建筑底層地面等行為予以規劃核實。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工作職責包括:

      (一)負責保安服務業務監管,指導、督促住宅小區內治安防范工作;

      (二)指導和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交通標識標線設置工作,處置阻礙交通、停放大型車輛和危險物運輸車輛的行為;

      (三)負責住宅小區技防設施建設和日常維護的監管工作;

      (四)負責查處違規飼養寵物影響他人生活的行為;

      (五)負責查處以生活噪音擾亂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行為;

      (六)負責查處住宅小區內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違法行為;

      (七)負責查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消防部門工作職責包括:

      (一)負責查處損壞(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行為;

      (二)負責查處占用住宅小區消防通道搭建建(構)筑物等設施,以及在公共樓道內安裝防盜門(柵)封閉堵塞消防栓箱等救援設施的行為;

      (三)組織實施緊急情況和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五十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工作職責包括:

      (一)負責電梯等特種設備和水、電、氣、熱等安全計量監管工作;

      (二)組織電梯維保單位建立電梯應急救援社會網絡;

      (三)督促落實電梯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的基本要求和安全管理責任制;

      (四)督促做好特種設備注冊、維護保養、年檢、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工作;

      (五)督促制定電梯應急排險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六)處置特種設備安全故障,依法查處特種設備和計量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七)負責工商登記中經營場所與經營范圍的審查(包括對將住宅用房改為經營用房的按規定核發相關證照);

      (八)依法查處違法廣告、無證經營(城市管理部門查處的除外)等行為。

      (九)負責開展將房屋(含車庫)用于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執法管理;

      (十)負責查處未經批準從事商品直銷活動的行為;

      (十一)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 價格部門工作職責包括:

      (一)制定物業服務收費相關文件

      (二)對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物業服務中亂收費等行為。

      第五十七條 環境保護部門工作職責包括:

      (一)負責對油煙、噪聲是否構成污染進行前期檢測,并將有關超標排放的證據材料移交城市管理部門;

      (二)負責開展對餐飲服務業未安裝油煙凈化裝置、未按照規范設置煙道的執法管理。

      第五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工作職責包括:

      (一)負責查處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范圍進行違法建設的行為;

      (二)負責查處擅自飼養家畜家禽的行為;

      (三)負責查處擅自設置戶外廣告、標識、牌匾等行為,對住宅小區內因廣告顯示屏運轉影響他人生活的執法管理;

      (四)負責查處超出門窗進行占道經營、作業以及擅自占用公共場地擺攤設點的行為;

      (五)負責查處擅自改變房屋外立面、非承重墻開門(窗)、開挖建筑底層地面等行為;

      (六)負責查處擅自改變經規劃審批確定的地下空間的使用功能、層數和面積的行為(人民防空部門查處的除外);

      (七)負責查處在住宅小區內草坪、花壇、綠地內取土堆土,攀折、砍伐、移植花木、毀綠種菜、綠地澆筑硬化、綠地停車等損壞綠化的行為;

      負責對經環境保護部門檢測確定餐飲服務業超標排放的油煙、噪聲污染行為的查處,開展對餐飲服務業亂倒餐廚垃圾行為的執法管理;

      負責查處住宅小區內露天燒烤食品經營的行為;

      (十)負責查處住宅小區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等廢棄物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人民防空部門工作職責包括:

      (一)負責處理人防工程權屬界定相關投訴、爭議事宜;

      (二)負責人防工程開發利用審批及使用權變更備案;

      (三)依法查處侵占、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等違法行為;

      (四)負責對平時用作停車位的人防工程的租賃等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六十條 民政部門負責對在住宅小區公共區域搭設靈棚靈位、吹奏喪樂、拋撒冥紙、焚燒祭品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必要時,公安、城市管理、房地產管理部門予以配合)。

      第六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且造成不良影響的中共黨員、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六十二條 有關部門在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立即登記。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應于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并反饋給投訴舉報人。

      對不立即進行調查處理會導致證據滅失或者事態惡化等情形的事項,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辦理并反饋。

      對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投訴舉報事項,應當及時移交給有管轄權的部門。

      第六十三條 第五十一條至第六十一條規定的有關部門的職責內容,不局限于本辦法所規定的職責,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關部門開展物業管理工作中存有管轄爭議的,或者本辦法規定之外未盡事宜的,由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協調。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的,由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請縣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研究確定。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縣城總體規劃內城市綜合體和專業市場的物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事宜由縣政府法制機構會同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相關《實施細則》予以具體規定。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11日起施行,暫行一年。施行期間,如遇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范性文件修訂,按新規定執行。 

       

      郎溪縣人民政府發布
      發布時間:2019-01-01 00:00 信息來源: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