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7220032517000/202407-00127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 發文機關: | 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外事辦)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成文日期: | 2024-07-26 | 發布日期: | 2024-07-26 |
| 發文字號: | 郎政辦秘〔2024〕62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標 題: | 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郎溪縣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郎溪縣城市管理局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7011400 |
| 索引號: | 113417220032517000/202407-00127 | ||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
| 發文機關: | 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外事辦) | ||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 成文日期: | 2024-07-26 | ||
| 發布日期: | 2024-07-26 | ||
| 發文字號: | 郎政辦秘〔2024〕62號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標 題: | 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郎溪縣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郎溪縣城市管理局 | ||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7011400 | ||
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郎溪縣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郎政辦秘〔2024〕62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郎溪縣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試行)》業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施行。
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7月26日
郎溪縣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的有序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劃內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儲存、回收、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拆除、修繕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道路以及裝飾裝修房屋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廢棄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等。
第三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誰付費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縣城市管理局是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處置的核準,監督管理建筑垃圾的運輸、處置等活動,對城市化管理區域內未按規定要求處置建筑垃圾的行為進行查處。
縣住建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公安局、縣交運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市場監管局、縣發改委、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利局、縣林業發展中心等部門根據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鎮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郎溪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承擔轄區內建筑垃圾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轄區內違法運輸、處置、傾倒建筑垃圾行為。
第三章 處置核準及管理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承擔建筑垃圾減量化首要責任,鼓勵采取下列措施做好建筑垃圾的減排工作:
(一)選用節能環保材料,優化施工措施,減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產生;
(二)采用可重復使用的材料設置施工現場臨時建(構)筑物、臨時圍擋;
(三)按照建設工程施工或者拆除方案對建筑垃圾進行分類;
(四)將可以利用的建筑垃圾作為回填物用于建設工程。
第七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報縣城市管理局備案。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內容有調整的,應當及時報告縣城市管理局。
建筑垃圾處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和施工單位基本信息(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相關責任主體單位等);
(二)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及周期;
(三)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收集貯存、綜合利用、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標;
(四)需要外運的建筑垃圾種類數量與運輸時間、路線、方式和運輸單位;
(五)建筑垃圾回填、消納、綜合利用場所名稱。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符合主管部門規定的要求加強施工工地管理,推行建筑垃圾分類、收集與存放。臨時存放并利用建筑垃圾的應當落實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治的相關措施,建立完整規范的建筑垃圾管理臺賬。
第九條 道路維修、老舊小區(街巷)改造、房屋拆遷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及時處置,不能及時處置的,應將施工區域有效隔離,建筑垃圾有效覆蓋。
房屋裝飾裝修中產生零星建筑垃圾,業主應當堆放到建筑垃圾指定的地點,由物業或業主運輸到建筑垃圾消納場。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獲得縣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產生)后,方可處置建筑垃圾。
申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產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書面申請(含建筑垃圾處理方案);
(二)與運輸單位簽訂運輸合同,并明確運輸單位的運輸時間、運輸路線和消納地點;
(三)與處置單位簽訂處置合同或接受證明。
第四章 綜合利用與監管
第十一條 建筑垃圾應當由具有運輸資質的企業運輸。
第十二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獲得縣城市管理局核準后方可運輸建筑垃圾。
申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運輸)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規定數量、技術標準的運輸車輛,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
(二)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縣城市管理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并將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車輛予以登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條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在承運建筑垃圾前,應當向縣城市管理局申請核準處置,審批后方可運輸處置。縣城市管理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郎溪縣建筑垃圾處置承運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四條 運輸單位要建立建筑垃圾運輸管理臺賬,實行分類運輸。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應遵守道路通行相關規定,按照核定的時間、路線、地點運輸和傾倒建筑垃圾,實行密閉化運輸。自覺接受監督檢查,不得沿途丟棄、遺撒、拋灑、飛揚,不得出現影響市容環境衛生或損害道路等基礎設施的現象。
運輸單位應當加強對運輸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定期對車輛進行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性能良好、安全運行。
第十五條 跨省轉移建筑垃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屬地政府應當承擔建筑垃圾減量化主要責任,督促轄區內工程施工單位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落實建筑垃圾源頭管控。
第十七條 縣城市管理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當會同縣生態環境分局,組織編制建筑垃圾消納場所設置規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建筑垃圾消納場所。
第十八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的建設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等要求。
禁止在下列區域消納建筑垃圾:
(一)基本農田、生態公益林地、天然林以及各類林地;
(二)河流、水庫、渠道等保護范圍;
(三)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補給區;
(四)泄洪道及其周邊區域;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十九條 從事建筑垃圾處置(消納場)單位,經縣城市管理局核準后方可處置建筑垃圾。
申請建筑垃圾處置(消納場)核準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土地使用證明:
(二)具有建筑垃圾處置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
(三)具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具有建筑垃圾處置的相關設備設施;
(五)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理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第二十條 為降低運輸和處置利用成本,減少二次污染,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消納運營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產,嚴格落實風險管控要求。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分類受納、堆放、處置建筑垃圾:核對確認進入場所的運輸車輛,以及建筑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等情況,不得受納處置生活垃圾、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等其他廢棄物;
(二)實施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建立完整規范的臺賬,包括建筑垃圾來源、類型、接收量、處置量、處置利用工藝、建筑垃圾再生產品類型與產出量、產品流向等信息。安裝視頻監控、號牌識別、車貨稱重檢測等技術檢測監控設備,記錄車輛出入、卸載、稱重以及建筑垃圾類型等檢測監控信息,實時傳輸至“智慧城管”信息監督管理平臺;
(三)對出入口道路和場內車輛通行道路進行硬化處理,設置車輛沖洗設施,確保駛離場地的車輛清潔;
(四)制定并落實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關閉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或者拒絕消納經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投訴電話等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條 縣城市管理局應當指導各屬地政府加強對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支持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研發、生產。
利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市政工程設施、園林綠化設施等項目應當優先使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二十四條 鼓勵新(改、擴)建的各類工程項目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優先使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鼓勵道路工程的建設單位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優先使用建筑垃圾作為路基墊層等回填物。
第二十五條 企業使用或者生產列入國家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 建筑垃圾處置管理涉及多部門,各部門要強化一體監管,嚴格執行法定的審批制度。要加強全過程監管,充分運用聯合檢查、指導、懲戒等措施提升管理實效。
第二十七條 縣城市管理局應當會同公安、交運、住建、生態環境、自規等部門建立執法聯動機制,開展建筑垃圾處置聯合執法,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聯合執法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和機動巡查,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集中通行區域、事故易發和隱患突出區域,實施重點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充分發揮輿論導向和媒體監督作用,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提升群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建筑垃圾處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垃圾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