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省改進工作作風為民辦實事為企優環境大會精神,根據安徽省創建一流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落實落細《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創建一流營商環境的意見》的通知(皖營商環境辦〔2022〕1號)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單化閉環管理。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對照《〈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創建一流營商環境的意見〉重點任務宣城市報送清單》(見附件),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主體責任,一把手親自抓,進一步細化工作措施,明確目標、任務、完成時限,建立清單化閉環管理機制,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二、加強監測評估。省、市創建一流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政府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室)和各相關單位根據工作部署和相應職能,將通過“四不兩直”實地調研、暗訪以及第三方評估、平臺反饋信息、季度考核評價等方式,對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測評估。市政府辦公室定期匯總梳理報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將及時報省委、省政府,對發現的問題將反饋責任單位。
三、自查落實情況。各縣市區、市各有關單位要定期自查工作落實情況,分別于6月6日、12月5日前將上半年進展和全年工作落實情況通過OA郵件反饋至市創建一流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日常工作落實中重大事項、重要問題及時反饋。
四、跟進監督問責。加強對創建一流營商環境工作部署及責任分工落實情況的監督,對涉及領導干部的責任和作風問題,由主管部門嚴肅處理,問題嚴重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建立政府督查機構邀請紀檢監察機關參與重大涉企問題聯動督查機制,確保監督保障有力有效。
聯系人:程輝寰 電話:3023747
附件:《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創建一流營商環境的意見》
重點任務宣城市報送清單
附件
宣城市創建一流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2年4月12日
附件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創建
一流營商環境的意見》重點任務宣城市報送清單
一、確保完成創建一流營商環境目標
(一)凡是企業的合理合法需求要全力做到、違規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發展的要堅決禁止。(各縣市區、市各有關單位負責)
(二)用2—3年時間,全市營商環境與先進地區差距顯著縮小,涉企歷史遺留問題基本清零,市場主體獲得感明顯提升。(市各營商環境指標牽頭單位、市工商聯負責)
(三)第三方調查市場主體滿意度高于95%。(市創建一流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牽頭,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發展民營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經信局>、市依法治市辦<市司法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工商聯及各縣市區負責)
1.跟進全國工商聯“萬家民企評營商環境”工作情況,精準做好銜接服務工作。通過民營企業調查系統、第三方評估等形式,按季度組織對市場主體滿意度調查。及時向被評價單位反饋評估情況,幫助改進提升工作。指導縣市區工商聯加強對企業聯系服務,常態化收集解決訴求。(市工商聯負責)
2.根據全國工商聯“萬家民企評營商環境”及我省、我市第三方調查市場主體滿意度情況,在要素環境、法治環境、政務環境、市場環境、創新環境5個方面落實牽頭責任,針對性提升市場主體滿意度。(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發展民營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經信局>、市依法治市辦<市司法局>、市市場監管局及各縣市區負責)
(四)按照能快則快原則,加強工作統籌協調,倒排工期推進,2022年底前國家營商環境評價中70%以上指標達到全國標桿水平。(市創建一流營商環境領導小組牽頭,市各營商環境指標牽頭單位負責)
二、細化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十做到”
(一)做到涉企服務“一屏通辦”。
1.持續深化涉企政務服務“一屏通辦”改革,全力推進全程網辦,加快實現“掌上辦”。(市數據資源局牽頭,各縣市區、市各有關單位負責)
2.持續精簡涉企經營許可。(市市場監管局負責)
3.在涉企服務領域每年推出一批跨部門聯辦、多事項集成的“一件事”辦理改革,進一步提升審批效能。(市數據資源局牽頭,各縣市區、市各有關單位負責)
4.每年年初制定創優營商環境對標提升舉措清單,推動涉企服務對標一流、簡便高效。(市政府辦牽頭,各縣市區、市各有關單位負責)
(二)做到企業訴求“一口”收辦、閉環辦理。
1.線上優化創優營商環境為企服務平臺、線下采取依托各級政府政務服務大廳設立專門涉企服務窗口等方式,建立企業訴求線上線下“一口”受理、交辦分辦、限時辦理、及時反饋、監督評價閉環體系。(市政府辦、市數據資源局及各縣市區負責)
2.完善首問負責、提級調度機制,強化跨部門、跨層級事項集中會商、協同辦理,推動企業訴求定期銷號、動態清零。(市政府辦牽頭,各縣市區、市各有關單位負責)
(三)做到減稅降費降成本政策頂格落實。
1.全面落實國家減稅降費要求,在國家政策范圍內最大限度壓減省及省以下涉企稅費水平,落實常態化直達機制,清理整治第三方截留減稅降費紅利等行為,確保政策紅利精準便捷惠及市場主體。(市稅務局、市財政局負責)
2.加強水、電、氣、能、網等常態化監管,加大惠企力度,提升服務效能。(市發改委、市城管局、市經信局、市供電公司負責)
3.加強政策供給,幫助企業在用工、物流、融資等方面持續降本增效。(市發改委、市人社局、市交通運輸局、市金融監管局、市郵政管理局負責)
(四)做到要素需求全力保障。
1.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督促金融機構不盲目抽貸、壓貸、斷貸。(市金融監管局、市人行、宣城銀保監分局負責)
2.推行“用地清單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應急局、市經信局、市地震局、市供電公司及各縣市區負責)
3.推廣“標準地”模式,省級以上園區實現“地等項目”。(市發改委牽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宣城經開區管委會、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區管委會、各縣市區負責)
4.開展批而未供土地、閑置建設用地、工業低效土地“全域治理”,精簡優化土地供應審批。(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
5.加大各類人才政策落實力度。(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負責)
6.強化企業用工服務保障,深化校企合作、確保省內院校畢業生留皖就業比例逐年提升。(市教體局、市人社局負責)
7.大力發展生產性服務業,增強市場化要素保障能力。(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經信局、市商務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市場監管局、市金融監管局負責)
(五)做到小微企業優先支持。
1.財政支持政策向小微企業傾斜。(市財政局負責)
2.支持加大小微企業首貸、續貸、信用貸、中長期貸款投放力度,力促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兩增兩控”。鼓勵各地結合實際,繼續支持符合條件的機構、組織做好小微企業續貸過橋服務,幫助中小微企業按期還貸、順利續貸,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平均擔保費率保持在1%以下。(市金融監管局、市人行、宣城銀保監分局及各縣市區負責)
3.免收小微企業不動產登記費。(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
4.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免除失業保險費申報確認程序。(市財政局、市人社局負責)
5.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將保證金限定為現金,中小企業以金融機構保函提供擔保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接受。(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等市各有關單位及各縣市區負責)
(六)做到民營企業競爭環境更加公平。
1.全面落實放開民營企業市場準入政策。(市發改委牽頭,各縣市區、市各有關單位負責)
2.健全支持民營企業發展政策體系。(市發展民營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經信局>負責)
3.實施公平統一市場監管,強化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市市場監管局負責)
4.招投標和政府采購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市場主體,從嚴治理招投標領域串通投標等突出問題。(市公管局、市財政局負責)
5.綜合運用無還本續貸、循環貸、分期償還本金、年審制貸款等,著力降低融資成本。(市金融監管局、市人行、宣城銀保監分局負責)
6.積極推動同等條件下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貸款利率和貸款條件保持一致。(市金融監管局、市人行、宣城銀保監分局負責)
7.將重點民營企業納入領導干部聯系包保服務范圍。(市經信局負責)
(七)做到涉企政策精準透明、方便兌現。
1.完善企業參與涉企政策制定和評價機制,研究重要經濟工作視情邀請企業家代表參加。加強政策統籌,防止政出多門、效應抵消。對可能增加企業成本、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政策制定調整,應充分聽取相關企業、行業商協會意見,合理設置緩沖過渡期。(市發改委牽頭,各縣市區、市各有關單位負責)
2.制定可預期的環保、質量、安全等標準,規范環保、安全生產等監管執法。(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負責)
3.基于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建立“惠企紓困服務專區”,擴大“免申即享”,推動惠企政策直達直享和在線辦理。(市數據資源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稅務局等市各有關單位及各縣市區負責)
(八)做到涉企法治服務保障有力。
1.實現涉企重大政策合法性審查全覆蓋。(市司法局負責)
2.全面推行“綜合查一次”改革,對涉及多個執法主體的檢查事項實行一次性聯合檢查。(市委編辦、市司法局牽頭,各縣市區、市各有關單位負責)
3.堅持鼓勵創新和包容審慎原則,健全容錯糾錯、信用修復機制,優化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予處罰清單。(市發改委、市司法局、市市場監管局負責)
4.加強對涉企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及時糾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問題。(市檢察院牽頭,市中院、市公安局負責)
5.堅決懲治侵犯民營企業家人身、財產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市委政法委牽頭,市中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負責)
(九)做到企業投資項目全程幫辦。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要把抓經濟工作的主要時間和精力用在項目招引、落地服務上,頂格協調解決問題、推進項目落地實施。為招商引資項目、企業技改和新投資項目行政審批、要素保障提供全程幫辦、代辦服務,做到有訴必辦、無事不擾。(市數據資源局、市發改委、市招商合作中心牽頭,各縣市區、市各有關單位負責)
(十)做到涉企歷史遺留問題“見底清零”。開展營商環境問題“大起底”專項行動,建立問題臺賬,邊摸排邊解決招商引資合同履約、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款項、不動產登記難等歷史遺留問題,在依法依規前提下,按照總體有利于企業的原則妥善處理,2022年底前問題基本解決到位。(市政府辦牽頭,市司法局、市經信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市各有關單位及各縣市區負責)
三、清理整治違反“十嚴禁”行為
(一)嚴禁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企業賬款。任何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要求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不得違約拖欠貨物、工程、服務、保證金等賬款,切實保障賬款及時支付到位,嚴防拖欠農民工工資。(市經信局、市人社局牽頭,各縣市區、市各有關單位負責)
(二)嚴禁拒不履行合同、拒不兌現政策。
1.不得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對用地、獎補、環保、能耗、規劃等違規承諾、過度承諾、超越權限承諾。(市發改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及各縣市區負責)
2.不得在項目落地后任意違約毀約,在兌現涉企政策和合同履約時增設附加條件;堅決避免政策兌現申報環節多、成本高、時間長。(市司法局及各縣市區負責)
(三)嚴禁設置招投標隱形壁壘。不得違規設置或變相設置限制性條款,不得設置妨礙企業平等進入市場的不合理附加條件、歧視性條款,不得設置與業務能力無關的企業規模門檻和明顯超出招標項目要求的業績門檻,有效保障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平等獲得招投標資格。(市公管局及各縣市區負責)
(四)嚴禁增加企業負擔。
1.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對企業亂檢查、亂收費、亂罰款,不得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優親厚友、吃拿卡要、侵害企業合法權益,不得干預和插手應由企業自主決策事項。(各縣市區、市各有關單位負責)
2.公用企事業單位不得強迫企業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向企業收取不合理費用。(市發改委、市市場監管局負責)
3.行業商協會和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企業入會、阻礙退會。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企業參加評比達標表彰等活動,或借機收費、變相收費。(市發改委、市民政局、市市場監管局負責)
(五)嚴禁推行重大改革、落實重大政策時搞“一刀切”。不得在推行和落實環保、能耗、土地、規劃等涉企重大改革、重大政策時搞“一刀切”,削弱政策執行應有效果;不搞運動式、冒進式政策調整,切實穩定企業預期,避免“多動癥”“急轉彎”、致使企業合法權益減損。(市發改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司法局等市各有關單位負責)
(六)嚴禁違法違規采取強制措施。
1.不得在處理涉企案件時,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企業設備、賬戶和資金,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違法違規采取留置、羈押、逮捕等措施,侵害企業家人身財產權利;依法確需實施上述強制措施的,應當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圍內。(市紀委監委機關、市委政法委、市中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負責)
2.不得“逐利”執法、機械執法、過度執法、“釣魚”執法、暴力執法、執法外包執法。(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牽頭,市各有關單位負責)
(七)嚴禁政策執行中濫用行政權力。
1.嚴格規范行政權力,不得在權責清單中的行政許可事項之外違法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市司法局牽頭,各縣市區、市各有關單位負責)
2.不得選擇性執行政策,打折扣、搞變通;不得層層加碼,把“倡導”“引導”事項變相轉為“必須”事項;不得在政策執行中“前緊后松”“寬嚴不一”,濫用自由裁量權;不得漠視企業在政策執行中遇到的困難,置之不理、推卸責任。(各縣市區、市各有關單位負責)
(八)嚴禁涉企服務不擔當、不作為、慢作為。不得在解決企業訴求時回避矛盾、推卸責任,不敢動真碰硬、擔責盡責、直面問題;不得辦事拖拉、敷衍塞責,導致問題久拖不決、積小成大;不得在聯系企業過程中只掛名不履職、只聯絡不服務。(各縣市區、市各有關單位負責)
(九)嚴禁新官不理舊賬。不得違背誠信原則,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職能調整、相關責任人變動為由,不履行合同義務,不兌現政策承諾或增設兌現條件。不得未經法定程序,擅自調整重大規劃、重要決策,導致企業發展受阻、利益受損;確要調整而導致企業利益受損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市司法局及各縣市區負責)
(十)嚴禁親而不清、清而不親。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與企業交往不得以權謀私、官商勾結、利益輸送,不得慵懶無為、效率低下、拒商遠商;不得在與企業往來中態度冷漠,對企業遇到的問題熟視無睹,辦理涉企服務消極應付,處理涉企問題以勢壓人。(各縣市區、市各有關單位負責)
四、加強優化營商環境“三保障”
1.各地、各部門要堅持把優化營商環境作為“一把手”工程,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主體責任,狠抓工作落實。(各縣市區、市各有關單位負責)
2.各地、各部門要對照“十做到”“十嚴禁”,細化工作目標、舉措、時限、責任清單,加強督查考核。強化營商環境監督,堅決查處破壞營商環境行為,尤其是對屢禁不止、明知故犯等情節嚴重的典型要從嚴查處;對需要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依紀依規嚴肅處理;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各縣市區、市各有關單位負責)
3.加強優化營商環境宣傳,及時推介先進經驗,通報負面典型;開展優化營商環境法規政策解讀;著力營造人人都是營商環境、事事關系營商環境的濃厚氛圍。(市委宣傳部、市政府辦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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