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部門:郎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征集開始日期:2024-09-04 16:02
征集結束日期:2024-10-04 17:30
狀態: 已經結束
為完善市政設施建設,解決市政設施管理問題和明確職責,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郎溪縣市政設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征集意見,反饋意見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
一、在線留言。請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電子郵箱。請將意見發至77369250@qq.com,并在郵箱主體注明“郎溪縣市政設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三、信函方式。請將意見寄至郎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并在信封右上角注明“郎溪縣市政設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郵寄地址:郎溪縣中港路84號,郵政編碼:242100。
征求意見時間:2024年9月4日至2024年10月4日
聯系人:劉林 聯系電話:0563-7014112
郎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郎溪縣市政設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郎溪縣市政設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由郎溪縣住建局起草,現就相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縣近幾年城市建設規模不斷擴大,市政設施建設不斷完善,人民生活質量不斷提高,對我縣城市建設和市政設施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我縣在市政設施管理上也出現了許多需要亟待解決和明確職責的問題。因此制定《郎溪縣市政設施管理辦法》非常必要。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安徽省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城市照明管理規定》制定該管理辦法,可進一步提升我縣市政設施管理水平,最大化發揮我縣市政設施功能。
二、起草過程
該《辦法》自4月份開始起步,先后經過了三個階段:一是調查研究,收集資料階段。4月份,對國家、省和其他城市關于市政公用設施管理的相關法規進行了認真學習和研究,對我縣目前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了認真分析,找出了需要迫切解決的主要問題;二是初稿起草階段。6月份,在認真調研和收集資料的基礎上,起草了《辦法》初稿;三是反復修改完善階段。8月份初稿形成后,縣住建局組織召開局黨組專題會議,會議原則同意《郎溪縣市政設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內容,并討論完善管理辦法。
三、主要內容
《辦法》由總則、規劃建設與移交、養護與維修、城市道路管理、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城市照明設施管理、市政設施特許經營權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九部分組成。
(一)總則。共五條,分別規定了出臺辦法的目的、適用范圍、管理原則、部門職責等方面。
(二)規劃建設與移交。共七條,市政設施新建、改建和擴建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其他設施主管部門意見例如供水、供熱等地下管線產權單位;道路沿線的管線、線桿、標志牌、園林綠化、交通安全等其他設施應當科學統一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建設過程中要執行好相關技術規范,做好建成設施的移交。
(三)養護與維修。共十條,規定了市政設施管理的方法、市政設施養護和維修的責任以及市政設施養護責任單位具體的養護標準。
(四)城市道路管理。共八條,對損害城市道路及橋涵的禁止行為做出了規定;對占用城市道路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審批、注意事項做了規定;對各類管線、井蓋等市政設施的維護做了明確。
(五)排水設施管理。共七條,要求準備接入市政排水管網的單位需要辦理排水許可證,對盜毀排水設施、堵塞、占壓排水管線等危害城市排水設施的各種行為做出了禁止規定。
(六)照明設施管理。共三條,明確了維護單位的維護標準及照明設施的維護主體。
(七)市政設施特許經營權管理。共一條,明確的市政設施涉及到特許經營權的維修管理。
(八)法律責任。共三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對市政設施造成損毀的以及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追究責任。
(九)附則。共兩條,明確《辦法》的實施范圍及施行時間。
四、創新舉措
完善了涉及市政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權單位的相關職責。
郎溪縣市政設施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政設施保護和管理,發揮市政設施功能,方便群眾生產生活,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及《安徽省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城市建成區內市政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使用、養護、維修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設施包括城市道路橋涵、廣場、給排水設施、照明設施及道路標志標線等配套附屬設施。
第四條 市政設施的管理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科學養護、精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縣市政設施養護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政管理部門),城管執法局是本縣市政設施管理工作的行政處罰主管部門??h規劃、城管、公安、財政、市監、交運、水務、環保、燃氣、電力、通訊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市政設施養護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與移交
第六條 市政管理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及城市總體規劃,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市政設施專項規劃和年度預算,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供水、供氣、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人民防空等設施專項規劃應當與市政設施專項規劃相互銜接,堅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則。
第七條 市政設施工程新建、改建和擴建時,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征求其他設施主管部門意見,沿線的管線、標志標牌、園林綠化、交通安全等其他設施應當科學統一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街道箱桿設施原則上采用多桿合一、多箱合一、同類管線同槽同井或者共廊。
第八條 市政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接,嚴格執行相關技術規范,接受市政管理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市政設施建設工程(含住宅小區市政設施配套工程)的設計、評審,應當征求市政管理部門意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將施工圖報市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政府投資的市政設施工程竣工后,經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與市政設施管理部門辦理移交手續。社會資本投資的市政設施工程,在運營期滿后按照相關規定與市政設施管理部門辦理移交手續 。
第十一條 市政設施建設工程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
市政設施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市政設施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第十二條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市政設施不得交付使用,市政管理部門不予接管和養護。未移交給市政管理部門的市政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責任單位負責養護、維修。
第三章 養護與維修
第十三條 市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政設施的運行狀況,結合市政設施專項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制定市政設施養護和維修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市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其組織建設和管理的市政設施,按照等級、數量及養護和維修的定額,核定養護、維修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市政管理部門對市政設施管理維護,依法依規采取公開招投標,由中標單位承擔市政設施的養護和維修工作。
第十六條 市政設施養護和維修責任單位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市政管理部門組織建設以及移交給其管理的市政設施,由其所屬的管理機構或者依法委托的專業管理機構負責;
(二)城市道路紅線區域外的市政設施由相應的物業、企事業單位、產權人負責,無物業管理小區以及權屬不明區域市政設施,由屬地政府負責。
第十七條 市政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加強日常巡查,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做好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工作,保證設施功能完好,并接受市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市政設施發生故障時,市政設施維修養護責任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礙維修作業。
第十九條 因意外事故損壞城市市政設施的,責任單位或者個人在采取應急保護措施的同時,應當向市政管理部門報告并賠償損失。因交通事故造成市政設施損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事故時,應當通知市政管理部門或設施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并協助追補損失。
第二十條 市政設施維修養護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志,搶修人員應統一著裝。執行緊急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限行條件的限制。市政設施維修養護作業時,應當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維修養護作業結束后及時清理現場。
第二十一條 市政設施在質量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施工單位不及時維修的,市政管理部門有權安排市政設施養護維修單位進行維修,發生的費用由原施工單位承擔。
政府和社會合作模式(PPP)建設維護的市政設施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的,建設維護方應及時維護,維護不及時的,由市政設施養護維修單位進行維護,發生的費用在其運營費內扣除;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工程質量依照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市政管理部門應建立市政設施養護與維修考核標準和考核辦法,加強巡查和養護維修監督檢查工作,定期考核,實施精細化管理。
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道路、橋涵設施的行為:
(一)在未施劃停車泊位的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
(二)擅自占用、挖掘道路、橋涵;
(三)在道路、橋涵保護范圍內取土、采砂、爆破、打井;
(四)在道路、橋涵上沖洗車輛、焚燒雜物、傾倒垃圾污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晾曬碾打農作物;
(五)履帶車、鐵輪車或超重、超高、超長車輛在道路、橋涵上擅自行駛;
(六)擅自在道路、橋涵保護范圍內修筑建筑物、構筑物,設置廣告牌匾等;
(七)擅自依附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箱體、基座等各種建(構)筑物;
(八)其它損害道路、橋涵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須向市政管理部門進行申請,經批準領取占道許可證,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應取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市政設施占用費的收取、使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涉及占用道路經營的,由城管執法局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期滿時應當恢復原狀。因特殊情況需延長占用期的,應在期滿前按原審批程序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繼續占用。
第二十五條 依附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或在城市道路上設置各類檢查井的,應當經市政管理部門批準,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檢查井及其內壁、箱蓋應當標有表明其使用性質的明顯標識和產權人名稱。不同行業之間不得隨意相互出售、出借井蓋、箱蓋。各窨井產權單位應當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保持窨井完好,發現丟失、損壞、移位、震響等非正常情況, 產權單位應及時補裝、維修或更換。市政管理部門應加強窨井設施巡查,發現丟失、損壞、移位、震響的,有權及時補裝、維修或更換,并通知產權單位,費用由產權單位承擔。因窨井設施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產權單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七條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經市政管理部門批準,領取道路挖掘許可證,繳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由市政管理部門組織市政設施養護維修單位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開挖、回填、道路修復施工,開挖、回填等相關工程費的收取、使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因地下管線發生險情,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搶修單位須在挖掘的同時,向市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挖掘審批手續。
需要延長挖掘期限或者擴大挖掘面積的,申請單位和個人應在批準挖掘期限內,按原審批程序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并按規定補交相關費用。
第二十八條 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批準范圍和期限內施工,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施工現場應設置安全標志和防護圍擋等安全防護設施,懸掛項目告示牌;
(二)施工過程中發現存在其它地下設施,繼續施工可能損壞該設施的,應立即停止施工,并報告相關部門處理;
(三)及時清運挖掘產生的渣土、淤泥、污水,回填道路必須使用符合道路維修標準的砂礫,分層夯實,保證質量,不得混入殘土、垃圾等雜物;
(四)挖掘城市道路應在工程結束后應及時完成路面修復工作;
(五)施工作業完畢后應及時清運物料和垃圾,保持市容整潔,并通知市政管理部門檢查驗收。
第二十九條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采取非開挖技術穿越市政設施的,設計、施工單位須具備相應資質,并應在市政管理部門備案;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應按程序審批,并經市政管理部門批準。采取非開挖技術或開挖方式,造成市政設施損壞的,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市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城市橋梁信息管理檔案;建立城市橋梁檢測評估制度,組織定期檢測評估,及時組織保養和維修,保障通行安全。
第五章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
第三十一條 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城市排水防澇要求,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疏浚,確保排水設施正常運行。
第三十二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城市排水管網排水的單位、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排水許可手續。
第三十三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盜竊、毀壞排水井蓋、閘門、管道等;
(二)向排水設施內傾倒垃圾雜物、排放不符合標準的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質;
(三)掩埋、堵塞、占壓和移動排水設施及標志;
(四)在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取土、挖砂、填埋、堆物、墾植、打井和修筑建筑物、構筑物;
(五)擅自連接、更改排水管線;
(六)利用城市排水井或管道排放油煙、蒸汽及其他各種氣體;
(七)其它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因建設需要拆除、改建、移建排水設施的,須征得市政管理部門同意。改建或移位的排水設施應當先建后拆,符合排水設施技術標準和規范,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項目建設需臨時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設單位應制定臨時排水方案,并報市政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五條 在公共排水設施范圍內建設自用排水設施的,應報市政管理部門同意,符合排入公共排水設施的要求,銜接部位施工委托市政設施養護維修單位實施,所需費用由自建單位或個人承擔。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擅自改動排水設施進行管理,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本辦法三十六條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實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追究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城市排水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新建和改建項目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第三十六條 房屋裝飾裝修不得破壞雨污管網等排水設施,禁止將雨水管道用于污水的排放。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完整的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檔案,并且在竣工驗收后將竣工檔案報送市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章 城市照明設施管理
第三十八條 城市照明設施由市政管理部門確定統一啟閉時間,逐步實現集中控制。養護維修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照明技術規范進行維護。
第三十九條 城市道路或政府投資建設的照明設施由市政設施養護維修單位負責養護、維修;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市政照明設施質保期滿后可移交市政設施養護維修單位維護。
第四十條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需要拆除、遷移、改動或占用城市照明設施的,應當經市政管理部門批準,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七章 市政設施特許經營權管理
第四十一條 涉及特許經營權(給水、燃氣、停車場、充電樁、污水),設施損壞維修由特許經營權單位維修。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政管理部門提交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查處。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市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切實履行職責,督促各責任單位及時養護維修市政設施,確保市政設施完好;城管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查處破壞、擅自占用市政設施等違法案件。
市政管理部門、城管執法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縣經濟開發區、各鎮(含工業園區)設施養護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住建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政務微信

政務微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