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7220032517000/202501-00061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 發文機關: | 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外事辦) | 主題分類: | 國土資源、能源 |
| 成文日期: | 2025-01-23 | 發布日期: | 2025-01-23 |
| 發文字號: | 郎政辦秘〔2025〕2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標 題: | 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郎溪縣工業項目土地分割轉讓工作意見(試行)》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郎溪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7033905 |
| 索引號: | 113417220032517000/202501-00061 | ||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
| 發文機關: | 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外事辦) | ||
| 主題分類: | 國土資源、能源 | ||
| 成文日期: | 2025-01-23 | ||
| 發布日期: | 2025-01-23 | ||
| 發文字號: | 郎政辦秘〔2025〕2號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標 題: | 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郎溪縣工業項目土地分割轉讓工作意見(試行)》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郎溪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7033905 | ||
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郎溪縣工業項目土地分割轉讓
工作意見(試行)》的通知
郎政辦秘〔2025〕2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郎溪縣工業項目土地分割轉讓工作意見(試行)》業經縣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月23日
郎溪縣工業項目土地分割轉讓
工作意見(試行)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安徽省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皖地用改〔2023〕1號)要求,助推我縣工業經濟健康發展,優化我縣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程》《關于印發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實施意見的通知》(皖自然資規〔2019〕3號)《促進工業低效用地盤活利用的若干措施》(皖地用改辦〔2023〕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工作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的土地分割,是指為優化土地開發利用,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將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單宗工業用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分為若干獨立宗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不包含標準化廠房、小微企業園等工業項目涉及的建筑物按層、間分割,工業項目建筑物按層、間分割參照省、市相關文件執行。
土地分割轉讓是指通過購置等方式進行分割后的獨立宗地(含地上房屋)產權轉移的行為。
第三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屬地)以及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審查土地分割轉讓涉及的規劃、消防、安全、交通等控制性指標以及簽訂項目監管協議、查處違法違規建設行為等相關工作;
縣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審查土地分割轉讓涉及的規劃管理、土地利用、土地轉讓等內容以及落實不動產登記、查處違法改變土地用途行為等相關工作;
縣住建局負責牽頭審核土地分割轉讓后報建工程的質量、消防、安全等指標內容;
縣消防救援局負責土地分割轉讓涉及的工業項目日常消防檢查工作;
縣應急局負責土地分割轉讓涉及的工業項目日常安全檢查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土地分割轉讓相關工作。
第四條 工業項目土地分割轉讓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需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權證書且規劃設計方案已經獲批;
(二)土地出讓合同、投資監管協議等未規定或約定禁止、限制分割轉讓的條款;
(三)無查封抵押等權利限制,無權利糾紛,且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土地分割應保持功能的完整性,滿足規劃管理、消防安全、市政配套等要求,分割后不得低于原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控制指標;
(五)土地分割轉讓在轉讓前應達到土地轉讓條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土地分割設最小分割面積,原則上分割后每宗土地面積不小于5000平方米。確因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等原因,分割后單宗土地面積無法滿足5000平方米標準的,由開發區管委會或屬地報縣政府召開專題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第六條 工業用地內的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原則上不得獨立進行分割、轉讓或抵押,但可以隨產業用房一并分割、轉讓或抵押,分割轉讓后轉讓雙方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項目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日常管理,落實項目整體的運營管理、配套用房管理和公共基礎設施維護等職責,確保滿足消防、交通、安全及生產管理等日常運行需求。
第七條 工業項目分割轉讓時應簽訂監管合同和分割轉讓協議,監管合同需包含畝均投入強度和稅收要求等內容,開發區管委會、屬地應按要求進行全流程監管,督促企業嚴格履行監管合同內容。
第八條 土地分割轉讓,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分割申請。項目建設單位持不動產權證書、《分割(轉讓)方案》等材料向開發區管委會或屬地提出分割申請。分割(轉讓)方案應含安全、消防、交通等控制性指標落實內容,分割前后各宗地土地面積及地上房屋建筑面積,并附相關圖件,受讓方基本信息等內容。
(二)審核把關。由開發區管委會或屬地對方案進行審核并出具意見。
只涉及分割的,除需對實際使用用途、投資協議約定等進行審查外,還應審查工業項目分割后是否符合規劃、安全、消防、交通等控制性指標。審查后符合分割條件的,出具審核意見。
涉及分割轉讓的,除審核第1款內容外,還應審查受讓方是否符合準入資格、轉讓宗地是否達到轉讓條件等內容。審查后符合分割轉讓條件的,出具審核意見,并按相關規定簽訂監管合同,監管合同由開發區管委會、屬地及轉讓雙方保管。
(三)縣級審批。經開發區管委會、屬地審核同意的工業項目,開發區管委會、屬地及時將屬地審核意見連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分割(轉讓)方案》《分割轉讓協議》等材料報縣自然資源規劃局完成審批。
已完成分割的獨立宗地在后期需轉讓的,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出讓合同約定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其交易自由,不再按本意見重復實施審批。
第九條 完成土地分割轉讓審批后,權利人應及時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分割的文件、分割后的地籍調查成果等材料申請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涉及分割轉讓的,在完成變更登記后,由買賣雙方共同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工業項目土地分割必須經依法批準,嚴禁出現“以登記代審批”現象。
第十條 涉及分割轉讓的受讓人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后,不得擅自改變工業用途,應及時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并按照規定申辦消防、環保等相關生產經營手續,未完善相關生產經營手續的,不得開工生產,需進行規劃調整或裝修改造的,應按規定辦理規劃變更及施工許可手續。
第十一條 開發區管委會、屬地、招商、發改、自然資源規劃、住建、應急、稅務、市場監管、工信、消防和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履行屬地責任和監管責任,強化協同配合及信息共享,加強前端審查與事中、事后監管的有效銜接,對違反規定的應依法依規處置。每年度由開發區管委會、屬地牽頭組織各部門對本意見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進行后評估。
第十二條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試行期間,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或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本意見由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