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7220032517000/202404-00103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 發文機關: | 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外事辦)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成文日期: | 2024-04-18 | 發布日期: | 2024-04-18 |
| 發文字號: | 郎政辦秘〔2024〕30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標 題: | 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郎溪縣城市綠化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縣住建局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7014112 |
| 索引號: | 113417220032517000/202404-00103 | ||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
| 發文機關: | 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外事辦) | ||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 成文日期: | 2024-04-18 | ||
| 發布日期: | 2024-04-18 | ||
| 發文字號: | 郎政辦秘〔2024〕30號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標 題: | 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郎溪縣城市綠化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縣住建局 | ||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7014112 | ||
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郎溪縣城市綠化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郎政辦秘〔2024〕30號
郎步、郎川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郎溪縣城市綠化管理辦法(試行)》業經縣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施行。
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4月18日
郎溪縣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城市綠化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0號)、《城市綠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2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城市規劃區內的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地包括:
(一)公園綠地:向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
(二)生產綠地: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三)防護綠地:城市中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包括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地、城市高壓走廊綠帶、防風林、城市組團隔離帶等;
(四)附屬綠地:城市建設用地中綠地之外各類用地的附屬綠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綠地;
(五)其他綠地: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包括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郊野公園、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林地、城市綠化隔離帶、野生動植物園、濕地、垃圾填埋場恢復綠地等。
第四條 郎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園林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市政園林管理中心負責本縣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的具體工作。縣發改、城管、自規、交通、水利、生態環境保護、公安、財政、審計、文旅等部門,應當協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應積極參加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履行綠化義務。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愛護城市綠化成果及其設施,有權制止和檢舉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縣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縣市政園林管理中心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年度計劃,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城市綠化規劃。確需對城市綠化規劃作出變更的,由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九條 城市新建區綠化用地面積應當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30%,城區舊房成片改建區及風貌保護區綠化用地面積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25%。城市苗圃、花圃等生產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區總面積的2%。
第十條 城市各類建設項目,應當安排相應的綠化用地,其占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為:
(一)新建居住區綠地率不低于30%;舊區改建項目綠地率不低于25%;
(二)機關團體、文化等項目綠地率不宜小于30%, 新建教育、 醫院、 療休養院所等項目綠地率不宜小于35%。 須配建體育或訓練等場地的項目可酌情降低。
(三)交通樞紐、商業中心綠地率不低于20%,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工業、倉儲項目綠地率不得高于15%;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及污染工廠的綠地率不低于30%,并根據國家標準要求設置防護隔離帶。
(四)園林景觀道路綠地率不得小于40%;紅線寬度大于50m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于30%;紅線寬度40—50m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于25%;紅線寬度小于40m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于20%;城市規劃區內的鐵路、河道兩側及水庫周圍應配套建設防護林帶。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綠化用地面積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因條件限制達不到第十條規定比例,又確需進行建設的,應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進行異地綠化。各單位和居住區現有綠化用地面積低于第十條標準,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限期綠化,不得閑置;城市主次干道鄰街實體圍墻,各產權單位和個人要逐步改造為透景圍墻,做到庭院綠化與街道綠化融為一體。
第十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修,涉及城市綠化時,在設計中和施工前,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確定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各部門應當在預算內安排相應的園林綠化經費。綠化建設費用,應當列入各項建設項目總投資。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綠化任務和養護標準,按有關規定安排綠化經費。居住區、居住小區的綠化養護費用由房屋產權所有者承擔。
第十四條 城市各類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六條 綠化工程應當與建設工程的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個年度綠化季節。
第十七條 綠化工程竣工后,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該工程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保護
第十八條 城市綠化實行專業人員與群眾管理相結合,并按下列規定實行分工負責:
(一)政府投資的公園綠地、風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綠化等,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政府確定的單位管理維護;
(二)單位和個人投資的公園綠地、風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綠化等,由產權人或經營管理者管理維護;
(三)居住區綠地由業主或者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四)單位附屬綠地和門前責任地段綠化,由各單位或經營門點管理維護;
(五)城市生產綠地由經營者或產權人管理維護;
(六)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保留的綠地,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按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使用性質。確因國家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占用的,按第八條規定辦理,并由占用單位進行異地綠化。
第二十一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收取的費用,應當列入城市綠化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城市內的樹木花草所有權受國家保護,其權屬規定如下:
(一)政府投資的綠地樹木花草和群眾義務種植的樹木花草,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二)各單位在其用地范圍內種植的樹木花草,歸本單位所有;
(三)居民庭院內個人種植的樹木花草,歸種植者所有。
城市的樹木,不論其權屬,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砍伐。確須砍伐樹木的,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補植樹木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三條 城市的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古樹名木建立檔案和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加強養護管理。在單位范圍內或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單位或居民負責養護,嚴禁砍伐或移植,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督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四條 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時,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承擔修剪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時,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但是應當及時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
第二十五條 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樹木,其所有者應及時砍伐更新:
(一)樹木發生嚴重病蟲害已無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二)樹木嚴重傾斜,妨礙交通、電信或人身、建筑物及其他設施安全的;
(三)樹齡已達到更新期的。
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損壞花壇、綠籬、欄桿、草坪的;
(二)釘栓刻劃樹木、攀折花木的;
(三)圍圈樹木、就樹建房或晾曬衣物、懸掛標牌等附屬物的;
(四)污損建筑小品、雕塑及其他綠化設施的;
(五)在樹下、花壇和草坪上堆放物料或傾倒垃圾、化學物品及液化氣殘渣的;
(六)在綠地內設攤經營或停放車輛的;
(七)在公園、綠地、綠帶內放牧割草、挖壕野炊,往噴水池拋廢棄物的;
(八)穿行綠籬、翻爬欄桿,在綠地內嬉戲玩耍的;
(九)在公園、動物園、植物園、苗圃內狩獵捕鳥、傷害動物的;
(十)其他損害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可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
(三)擅自砍伐、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
(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
第二十九條 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可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給予警告,可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設點申請批準文件,并可以提請市場監管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綠化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地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實施期間,如遇國家和省、市出臺新的政策規定,按新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