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制度的部署要求,規范我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關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我局起草了《郎溪縣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辦法(試行)(草案)》?,F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接受社會公眾意見、建議。
征求意見時間:2025年4月30日-2025年5月29日。
聯系電話:0563-70219877
電子郵箱:348718776@qq.com
通信地址:郎溪縣房地產事業管理服務中心(靜雅新苑南門門面房2106辦公室,郵編:2421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反饋意見”字樣。
郎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4.30
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及政策制定的必要性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2023年8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在原有以配租為主的住房保障體系基礎上拓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發展路徑。發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旨在最終實現政府保障基本需求、市場滿足多層次住房需求,讓住房困難群體實現“居者有其屋”,推動房地產轉型和高質量發展,這既是利民之舉,又是發展之計,也是轉型之策。
根據2025年2月18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在青島召開的推進住房保障輪候庫建設工作現場會會議精神,按照2025年3月6日省住建廳召開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暨推進保障性住保障輪候庫座談會要求,要求各縣(市)區6月底前出臺保障性住房相關文件,為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封閉管理和輪候庫建設等工作提供政策依據。
二、起草依據及過程
為積極穩妥推進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工作,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政策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實施意見》(國發〔2023〕1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關工作的通知》(建?!?024〕44號)及有關規定,在借鑒其他城市同類政策起草情況的基礎上,結合我縣實際,起草了《郎溪縣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辦法(試行)》。前期該《管理辦法》書面征求了各單位的修改意見,縣自然資源規劃局第十三條修改為:簽訂合同。申購家庭選定房源后,與開發經營管理單位簽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房合同》,合同中需載明房屋性質為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等內容。第十六條修改為:保障性住房申購家庭應按規定辦理保障性住房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在預告登記證明和不動產權證上記載不動產權利人,附記房屋性質為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等相關內容。其他單位無修改意見,該《管理辦法》經縣住建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
經與縣市場監管局對接,其表示該《管理辦法》不妨礙有關行業經營者依法平等進入市場/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接受監督管理,總體上符合《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審查標準。該《管理辦法》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
三、《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辦法(試行)》主要內容
《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辦法(試行)》分為總則、房源籌集、保障對象和供應、售后管理、監督管理、附則6部分。
(一)總則。明確保障性住房和開發經營管理單位的內涵,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分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政策制定、規劃編制、計劃實施和監督指導工作。發改、財政、教體、公積金、公安、民政、司法、人社、自然資源規劃、審計、稅務等部門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倓t還明確按照遵循政府主導、以需定建(購)、合理布局和穩慎推進的原則。
(二)房源籌集。一是明確籌集原則,按照“以需定購、以需定建”的原則,合理確定房源籌集計劃,并并納入輪候庫管理;二是明確房源籌集方式,采取收購、盤活、轉化存量房、新建等方式籌集;三是明確面積標準,新建項目單套住房建筑面積以70-120平方米為主;收購、盤活、轉化的存量項目可適當放寬標準;四是明確核定配售均價測算方式,收購、盤活、轉化存量房產作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以住建、發改和自規共同核定配售均價核算;以新建方式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配售均價按照基本覆蓋“劃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5%合理利潤”的原則進行核算,并結合樓棟、樓層、朝向、戶型等因素擬定單套房屋銷售價格,保障性住房銷售價格實行一房一價,明碼標價,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項目最終銷售均價不得高于核定的配售均價;五是明確空置轉化方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一定時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轉化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統籌使用。
(三)保障對象和供應。一是明確郎溪縣域范圍內城鎮家庭保障對象范圍,為家庭無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集體土地房屋除外)建筑面積不超過25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二是明確申購原則,以居民家庭為單位申購,申購家庭須確定1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符合申購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購人。申購家庭中未成年子女已作為家庭成員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今后符合單獨申請條件的,可再申請保障性住房。同時申購家庭只能購買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享受過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實物分房的家庭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須按規定騰退原政策性住房;三是明確配售程序,按照制定配售方案-發布配售公告-購買資格審核-公開選房-簽訂合同程序進行配售;四是明確購房貸款方式,購房家庭可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商業銀行資金等購房貸款;五是明確維修資金繳納,參照商品住房實行維修資金管理,開發建設單位和申購家庭應按規定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六是明確產權管理,購房家庭可辦理不動產登記,需注明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四)售后管理。一是明確封閉管理,保障性住房房源實行封閉管理,嚴禁以任何方式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成商品住房流入市場,不得擅自轉讓、調換;二是明確放棄原則,申購家庭納入選房范圍后放棄選房或選房后放棄購買的,自放棄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納入選房范圍,但因無與其戶型面積標準匹配的房源可選導致放棄選房的,不受上述限制。簽訂認購合同后放棄購房的,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購郎溪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三是明確回購情形、回購價格相關事項,因工作離郎、該住房抵押權處置等情形,可申請回購,回購時房屋需滿足無貸款、無抵押、無拆改等條件?;刭弮r格綜合考慮房屋折舊、同期存款利率、房屋持有年限等因素計算。
(五)監督管理。明確申購家庭在申購環節、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配售管理過程中出現違規違法行為的,依法依規處理。同時設立投訴舉報和反饋機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六)附則?!豆芾磙k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期間,上級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郎溪縣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供應體系,加強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規范管理流程,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關工作的通知》(建?!?024〕44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限制處分權利,以保本微利價格,面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配售并且實施封閉管理的配售型住房。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開發經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開發經營管理單位”)是指由政府確定的國有企業,負責保障性住房的開發、收購、配售、回購以及運營等管理服務工作。
第三條 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遵循政府主導、以需定建(購)、合理布局和穩慎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政策制定、規劃編制、計劃實施和監督指導工作。
發改、教體、公安、民政、財政、人社、自然資源規劃局、審計、稅務、公積金、金融監管等部門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房源籌集
第五條 按照“以需定建、以需定購”的原則,合理確定
房源籌集計劃,依托部、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統等載體,建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
第六條 保障性住房房源采取收購、盤活、轉化存量房、新建等方式籌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配售全程納入住房城鄉建設部“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平臺”管理。
第七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以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新
建項目單套住房建筑面積以70-120平方米為主;收購、盤活、轉化的存量項目可適當放寬標準。
第八條 收購、盤活、轉化存量房產作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以發改、自規和住建部門共同核定配售均價核算;以新建方式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配售均價按照基本覆蓋“劃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5%合理利潤”的原則進行核算,并結合樓棟、樓層、朝向、戶型等因素擬定單套房屋銷售價格,保障性住房銷售價格實行一房一價,明碼標價,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項目最終銷售均價不得高于核定的配售均價。
第九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一定時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轉化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統籌使用。
第三章 保障對象和供應
第十條 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為:郎溪縣域范圍內城鎮家庭無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集體土地房屋除外)建筑面積不超過25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
第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以居民家庭為單位申購,申購家庭須確定1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符合申購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購人。申購家庭中未成年子女已作為家庭成員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今后符合單獨申請條件的,可再申購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條 申購家庭只能購買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享受過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實物分房的家庭,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須按規定騰退原政策性住房。租住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應當在簽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房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前按規定退出保障;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高層次人才租賃補貼的家庭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房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次月起停止發放上述補貼。
第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按以下程序進行配售申請:
(一)制定配售方案。開發經營管理單位根據房源供應情況制定配售方案。
(二)發布配售公告。開發經營管理單位發布配售公告,內容包括項目情況、戶型及房源數量、準入條件、銷售價格、登記方式、選房辦法等。
(三)購買資格審核。申購家庭根據配售公告規定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開發經營管理單位對申請家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核。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開發經營管理單位初核后提交的材料進行復核。經公示無異議后,確認購房資格。
(四)公開選房。開發經營管理單位根據審核通過名單,通過公開方式進行選房。
(五)簽訂合同。申購家庭選定房源后,與開發經營管理單位簽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房合同》,合同中需載明房屋性質為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等內容。
第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購房家庭可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商業銀行資金等購房貸款。
第十五條 保障性住房參照商品住房實行維修資金管理,開發經營管理單位和申購家庭應按規定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六條 保障性住房申購家庭應按規定辦理保障性住房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在預告登記證明和不動產權證上記載不動產權利人,附記房屋性質為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等內容。
第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房源實行封閉管理,嚴禁以任何方式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成商品住房流入市場,不得擅自轉讓、調換。
第四章 售后管理
第十八條 申購家庭納入選房范圍后放棄選房或選房后放棄購買的,自放棄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納入選房范圍,但因無與其戶型面積標準匹配的房源可選導致放棄選房的,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九條 購房家庭購買保障性住房后,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回購保障性住房:
(一)因購房家庭工作變動等原因離郎的;
(二)其他確需退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申請回購的保障性住房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無貸款、無抵押、無租賃、未設立戶口及居住權、無法律糾紛;
(二)未改變居住用途、房屋結構無拆改、設施設備無缺失;
(三)水、電、燃氣、電信、有線電視等公共事業費用和物業服務費用已結清。
第二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實行回購方式退出保障。按照原購房價格減去房屋(主體和裝修)折舊費用,再加上依據銀行存款利率及房屋持有年限計算的利息后確定回購價格。利息不計復利, 房屋持有年限不足1年的不予計息?;刭弮r格不考慮購房家庭自行裝修及對房屋添附成本等相關費用。房屋主體折舊按照住房使用年限50年(年折舊率2%)、裝修折舊按照使用年限10年(年折舊率10%)及房屋持有年限計算, 均折完即止。房屋持有年限自辦理入住日期起至簽訂回購協議日期計算,不足1年的按照1年計算。
回購價格=原購房價格(主體+裝修)-[原購房價格(主體部分)×(房屋持有年限×2%)]-[原購房價格(裝修部分)×(房屋持有年限×10%)]+[原購房價格(主體+裝修)×簽訂回購協議日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房屋持有年限]。
回購申請審批通過后,開發經營管理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完成回購,解除合同并備案,退出的房屋及時納入配售房源。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申購家庭在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時,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資格。采取隱瞞、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購房資格,收回住房并將申購家庭列入個人住房保障誠信檔案。
第二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情況進行公示并接受社會監督。建立投訴舉報和反饋機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期間,上級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