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和依據
我縣近幾年城市建設規模不斷擴大,市政設施建設不斷完善,人民生活質量不斷提高,對我縣城市建設和市政設施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我縣在市政設施管理上也出現了許多需要亟待解決和明確職責的問題。因此制定《郎溪縣市政設施管理辦法》非常必要。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安徽省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城市照明管理規定》制定該管理辦法,可進一步提升我縣市政設施管理水平,最大化發揮我縣市政設施功能。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加強市政設施管理,有助于維護市政設施,保障居民生活通行;規范市政設施建設、養護和移交,明確市政設施的管理職責、權限和程序,使城市管理工作更加規范化、制度化。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該《辦法》自2024年4月份開始起步,先后經過了三個階段:一是調查研究,收集資料階段。4月份,對國家、省和其他城市關于市政公用設施管理的相關法規進行了認真學習和研究,對我縣目前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了認真分析,找出了需要迫切解決的主要問題;二是初稿起草階段。6月份,在認真調研和收集資料的基礎上,起草了《辦法》初稿;三是反復修改完善階段,8月份初稿形成后,縣住建局組織召開局黨組專題會議,會議原則同意《郎溪縣市政設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內容,并討論完善管理辦法。
2024年9月4日至2024年10月4日期間在縣政府網站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未收到任何意見和建議,2024年9月4日至9月15日,通過政訊通發出征求意見稿的方式征求各相關單位意見,縣城市管理局提出修改意見2條,已采納。
2024年10月,縣住建局聘請郎溪縣宣一律師事務所針對《郎溪縣市政設施管理辦法》實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問題提出法律意見,根據審查結果,認為《辦法》的主要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相抵觸。
2024年11月25日,縣政府第四十次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該辦法,12月18日,縣政府辦予以印發。
四、工作目標
完善郎溪縣市政設施的運營維穩專業管理和日常管理結合的長效管理機制。
五、主要內容
《辦法》由總則、規劃建設與移交、養護與維修、城市道路管理、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城市照明設施管理、市政設施特許經營權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九部分組成。
(一)總則。共五條,分別規定了出臺辦法的目的、適用范圍、管理原則、部門職責等方面。
(二)規劃建設與移交。共七條,市政設施新建、改建和擴建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其他設施主管部門意見例如供水、供熱等地下管線產權單位;道路沿線的管線、線桿、標志牌、園林綠化、交通安全等其他設施應當科學統一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建設過程中要執行好相關技術規范,做好建成設施的移交。
(三)養護與維修。共十條,規定了市政設施管理的方法、市政設施養護和維修的責任以及市政設施養護責任單位具體的養護標準。
(四)城市道路管理。共八條,對損害城市道路及橋涵的禁止行為做出了規定;對占用城市道路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審批、注意事項做了規定;對各類管線、井蓋等市政設施的維護做了明確。
(五)排水設施管理。共七條,要求準備接入市政排水管網的單位需要辦理排水許可證,對盜毀排水設施、堵塞、占壓排水管線等危害城市排水設施的各種行為做出了禁止規定。
(六)照明設施管理。共三條,明確了維護單位的維護標準及照明設施的維護主體。
(七)市政設施特許經營權管理。共一條,明確的市政設施涉及到特許經營權的維修管理。
(八)法律責任。共三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對市政設施造成損毀的以及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追究責任。
(九)附則。共兩條,明確《辦法》的實施范圍及施行時間。
六、創新舉措
本辦法完善了涉及市政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權單位的相關職責。
七、保障措施
1、加強宣傳教育,加大市政設施管理相關法規宣傳力度,提高公眾對市政設施保護意識。
2、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確保市政設施管理工作的有序開展。
3、加強執法監督,對存在破壞城市市政設施,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等違法行為及時制止、查處,對違法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八、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對我縣規劃區內市政設施進一步提高管養水平,提高城市設施的使用效率。二是對接城市發展規劃,確保市政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符合城市發展的總體規劃和要求。
九、政策咨詢
解讀機關:縣住建局
解讀人:周光輝(縣住建局局長)
政策咨詢服務熱線:0563-7014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