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7220032517000/202404-00105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 發文機關: | 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外事辦)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成文日期: | 2024-04-10 | 發布日期: | 2024-04-10 |
| 發文字號: | 郎政秘〔2024〕15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標 題: | 郎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縣人社局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7033807 |
| 索引號: | 113417220032517000/202404-00105 | ||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
| 發文機關: | 郎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外事辦) | ||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 成文日期: | 2024-04-10 | ||
| 發布日期: | 2024-04-10 | ||
| 發文字號: | 郎政秘〔2024〕15號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標 題: | 郎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縣人社局 | ||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7033807 | ||
郎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
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
保險繳費補貼政策的通知
郎政秘〔2024〕15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決定從2024年1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以下簡稱“繳費補貼”)?,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費補貼范圍和對象
凡在我縣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被依法批準征收時,將被征地農民安置人員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積不足0.3畝)、年滿16周歲的人員納入繳費補貼范圍,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
二、繳費補貼方式和標準
(一)繳費補貼采取“先繳費后補貼、不繳費不補貼”的方式。補貼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享受同等的繳費補貼標準。補貼對象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不享受繳費補貼,待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再申請享受繳費補貼。
(二)被征地農民繳費補貼標準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時當地平均土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平均土地區片綜合地價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確定。
(三)補貼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在個人正常繳費的基礎上給予繳費補貼,補貼金額分15年逐年計入個人賬戶;距離領取待遇年齡不滿15年的,逐年補貼并在其領取待遇前將繳費補貼余額一次性記入其個人賬戶;已經領取待遇人員,將繳費補貼一次性計入個人賬戶,重新核算待遇。
(四)補貼對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處于繳費期的憑繳費憑證分15年領取繳費補貼,距離領取待遇年齡不滿15年的,逐年補貼并在其領取待遇后一次性發放繳費補貼余額;已經領取待遇人員將一次性發放繳費補貼。
(五)各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以征地被依法批準之日為基準日,確定補貼對象,并給予其繳費補貼。
三、社會保障費用籌集和管理
(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計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預算。
(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籌集標準為:政府用地按每畝土地12000元的標準征收,項目用地按每畝18000元的標準征收(含耕地、林地等各類性質土地)。籌集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保障對象繳費補貼和本政策執行前產生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待遇支付?;I集資金不足支付的,由縣人民政府解決。
(三)縣人社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照籌集標準,及時足額籌集社會保障費用,并存入當地預存征地準備金賬戶。社會保障費用預存不到位的,不得報批征地。
(四)征地被依法批準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核定保障資金數額,由財政局將預存的社會保障費用轉存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征地未獲批準的,預存的社會保障費用返還預存單位。
(五)加強社會保障費用資金監管。實行財政專戶、收支兩條線管理,做到??顚S?,建立并嚴格落實資金預提、對賬等機制,嚴禁拖欠、擠占、截留、挪用資金。發現資金管理存在的問題,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應能足額保障征地社保繳費補貼和本政策執行前產生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待遇支付。設置被征地農民保障基金存量警戒線,基金存量低于保障對象12個月支付總額時,應及時調整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標準。
四、新老政策銜接
(一)本政策執行前產生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按原政策規定進行保障。
(二)本政策執行前產生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且已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的,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時,不再給予繳費補貼,繼續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
(三)本政策執行前產生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且已領取待遇的,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后待遇水平每人每月不得低于300元。今后,縣人社局、縣財政局可根據我縣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建立待遇調整機制,適時調整本政策執行前產生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待遇水平,報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執行。
五、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繳費補貼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縣人社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農業農村局等部門要高度重視,根據部門職責,精心組織,加強協作,穩步實施。
(二)結合實際,抓好落實。要緊密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及時調整社會保障費用籌集標準,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征地社保繳費補貼及時足額到位。要規范統一使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信息共享機制和信息管理系統,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三)防范風險,平穩銜接。要統籌考慮新老待遇平衡,積極做好政策解讀和宣傳引導工作。要妥善處理好新老政策銜接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適時提高征地社保繳費補貼標準和原政策保障對象待遇,順利實現政策平穩銜接,確保社會穩定。我縣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定與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執行。今后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郎溪縣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0日